临环(临沭)罚字〔2021〕39号临沂晟裕塑料制品厂 | ||||||||||||||||||||||||
2021-06-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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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39号 临沂晟裕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TCXBG57 法定代表人:王永雪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141县道西(山东盛隆机械有限公司院内) 2021年4月3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关于符合规划的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类第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1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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