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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临沭)罚字〔2021〕35号王通
2021-06-01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335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6-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字〔2021〕35号王通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335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1-06-01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35号

王通: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

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大兴镇山西头村

2021年3月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裁量表,我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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