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1〕30号 山东奥德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2021-06-01 点击数: | ||||||||||||||||||||||||
|
||||||||||||||||||||||||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30号 山东奥德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563677506 法定代表人:武广伟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兴大西街 2021年4月2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环评文件批复复印件、竣工环保验收批复复印件、租赁合同、《临沭县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复印件、《临沭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类第12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1年5月25日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