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1〕26号李宝娟 | ||||||||||||||||||||||||
2021-06-01 点击数: | ||||||||||||||||||||||||
|
||||||||||||||||||||||||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26号 李宝娟: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6 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蛟龙镇烈疃村 2021年3月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裁量表,我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1年5月11日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