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1〕22号临沭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
2021-06-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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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22号 临沭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664436659T 法定代表人:孙金豪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郑山街道陡沟村 2021年4月1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环评批复复印件、竣工环保验收批复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类第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零陆拾叁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1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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