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1〕13号 临沂金凤祥食品有限公司 | ||||||||||||||||||||||||
2021-06-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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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13号 临沂金凤祥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6601723184 法定代表人:吴书来 地址:临沭县郑山驻地 2021年3月1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及部分章节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表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陆拾捌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1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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