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1〕11号临沂市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 | ||||||||||||||||||||||||
2021-04-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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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11号 临沂市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96189370J 法定代表人:陈运翔 地址:临沭县玉山镇驻地 2021年3月1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环评批复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及部分章节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表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1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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