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1〕9号临沭县鼎顺铸造厂 | ||||||||||||||||||||||||
2021-04-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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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9号 临沭县鼎顺铸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79398424W 法定代表人:杨同国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大兴镇嘉禾村 2021年3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测结果复印件、检验报告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检验人员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1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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