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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临沭)罚字〔2021〕1号刘杰、庄昊
2021-03-31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305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3-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字〔2021〕1号刘杰、庄昊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305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1-03-31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1〕1号

刘杰: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X

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密墩村

庄昊:

公民身份证号码:37**************5X

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盛安居委会

2021年1月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现场照片、货物进出库明细复印件、居民身份信息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并在听证会上提出2点意见:一是认为你和来拉机油的人都违法了,应当共同承担处罚后果;二是本案未造成严重污染,废机油也是卖给有资质的单位了,处罚额太高,希望减轻处罚。我局审查认为,你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你应当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负责,是本案的责任人,本案在适用法律和裁量基准过程中,已严格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执行,处罚额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你的意见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我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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