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0]7243号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2020-12-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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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0]7243号 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0643504211 法定代表人:孙安伟 地址:临沭县青云镇华南村 2020年11月1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4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0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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