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0]3113号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 | ||||||||||||||||||||||||
2020-12-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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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0]3113号 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661995738W 法定代表人:沈金涛 地址:临沭县曹庄镇大哨村 2020年11月1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类第5项,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柒拾柒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0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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