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0]1123号李显银 | ||||||||||||||||||||||||
2020-12-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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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0]1123号 李显银: 公民身份证号码:37**************30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临沭街道周庄东街 2020年12月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经营的临沭县昭军木材加工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年产12万张实木插接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类第16项,我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0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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