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0]1122号临沂文钦矿业有限公司 | ||||||||||||||||||||||||
2020-12-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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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0]1122号 临沂文钦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P6QK30D 法定代表人:李平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玉山镇东朱仓村 2020年12月1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材、矿产开采企业未取遮盖、洒水等措施减少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验收意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类第20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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