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责停字[2020]9222号临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 | ||||||||||||||||||||||||
2020-12-0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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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临环(临沭)责停字[2020]9222号 临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24986207F 法定代表人:伏开平 地址:临沭县大兴镇驻地 2020年9月2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我局接到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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