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0]9222号临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 | ||||||||||||||||||||||||
2020-12-0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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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0]9222号 临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24986207F 法定代表人:伏开平 地址:临沭县大兴镇驻地 2020年9月2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8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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