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0]7235号临沭佳景工艺品有限公司 | ||||||||||||||||||||||||
2020-12-0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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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0]7235号 临沭佳景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140276545 法定代表人:解自山 地址:山东省临沭县青云镇 2020年8月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如下意见:一、所使用的原料经检验没有污染。二、检查前环保部门未告知2019年监测要求。三、受疫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状态不好,罚款额过高。四、环保部检查时反馈的问题是缺少2020年检测报告,本次罚款原因是缺少2019年检测报告,不是同一个问题。本机关审查认为,你单位提供的原料检测报告中显示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为12克/升,证实原料中含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你单位应当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裁量因素有:违法事实、企业规模、废气类别、违法次数,你单位对应的情节分别为: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微型企业、一般工业废气、两年内未受到其他处罚,裁量结果为处6.5万元罚款;本次处罚的案件来源是环保部的通报,但处罚意见是以现场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的。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不足以免除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7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0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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