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0]2711号袁上桂 | ||||||||||||||||||||||||
2020-12-07 点击数: | ||||||||||||||||||||||||
|
||||||||||||||||||||||||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0]2711号 袁上桂: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9 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玉山镇西朱仓围里村19号 2020年7月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的玉山镇西朱仓围里村北岭荒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污染。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7项,我局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020年11月12日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