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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临沭)罚字[2020] 8271号山东信尔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2020-10-30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27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0-10-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字[2020] 8271号山东信尔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276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0-10-3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0]8271号

山东信尔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312816308X

法定代表人:胡德丛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蛟龙镇沙岭村

2020年8月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关于山东信尔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化肥防结粉、粘合剂及着色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已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从轻处罚,但理由不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不能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7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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