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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临沭)罚字[2020]90804号临沭县启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2020-09-17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27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0-09-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字[2020]90804号临沭县启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272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0-09-17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0]90804号

临沭县启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465696238

法定代表人:王克启 地址:临沭县光明路与朝阳路交汇处

2020年8月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环保记录台账复印件、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报告、环评文件部分章节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置情况、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参照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17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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