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0] 46221号山东盛合食品有限公司 | ||||||||||||||||||||||||
2020-08-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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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0]46221号 山东盛合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543919394 法定代表人:葛排远 地址:临沭经济开发区青石路以西工贸路以北交汇处 2020年6月2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关于山东盛合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禽类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7项的要求,你单位“初犯”的违法情节,符合 “一般”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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