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0] 36241号临沭县宏宇农机附件厂 | ||||||||||||||||||||||||
2020-08-27 点击数: | ||||||||||||||||||||||||
|
||||||||||||||||||||||||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0]36241号 临沭县宏宇农机附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77405699G 法定代表人:苏小霞 地址:临沭县光明路与朝阳路交汇处 2020年6月1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的要求,你单位“初犯”的违法情节,符合“一般”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3日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