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0] 22201号胡尊通、李怀康 | ||||||||||||||||||||||||
2020-08-27 点击数: | ||||||||||||||||||||||||
|
||||||||||||||||||||||||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0]22201号 胡尊通: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6 地址:山东省临沭县临沭街道山里南村 李怀康: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9 地址:玉山镇前石鼓岭村 2020年2月2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经营的场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场所安全分类存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参照《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5项,你单位“初犯”的违法情节,符合 “一般”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3日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