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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临沭)罚字[2020] 15701号临沂水立尔桶装水有限公司
2020-07-01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25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0-07-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字[2020] 15701号临沂水立尔桶装水有限公司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259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0-07-01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0]15701号

临沂水立尔桶装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DRH8179

法定代表人:安纪芹 地址:临沭县青云镇朱崔社区

2019年5月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37项的要求,你单位“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违法情节,符合“较重”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罚款”。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作出如下处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2%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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