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0] 14211号山东粮博士肥业有限公司 | ||||||||||||||||||||||||
2020-05-2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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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0]14211号 山东粮博士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6755173664 法定代表人:贲岗地址:临沭县三二七国道以北、沭赣路以东 2020年4月2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参照《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0项,你单位“初犯”的违法情节,符合“一般”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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