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0]1010601-1号临沭县天一贸易有限公司 | ||||||||||||||||||||||||
2020-03-1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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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0]1010601-1号 临沭县天一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677796898 法定代表人:张容赫 地址:临沭县青云镇小蔡庄村 2020年1月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36项,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情节,符合 “一般”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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