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临沭)罚字[2020]1号临沭耀顺石材有限公司 | ||||||||||||||||||||||||
2020-03-1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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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0]1号 临沭耀顺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N5BU52T 法定代表人:李庆耿 地址:临沭县玉山镇石材工业园 2019年11月2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已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根据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石材生产加工,根据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你单位从事石材生产加工,属工业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于2005年4月1日起实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已于2002年7月1日起实施,你单位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等措施,你单位露天存放锯泥及下脚料的行为,不符合标准要求。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是你单位应尽的义务,不能作为免除处罚的依据。因此,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能免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5项的要求,你单位“初犯,且及时改正”的违法情节,符合“一般”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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