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简体 繁体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数据开放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环境监督检查>>正文
临环(临沭)罚字[2020] 1022801号山东西亚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2020-04-13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24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20-04-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环(临沭)罚字[2020] 1022801号山东西亚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244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0-04-1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临沭)罚字[2020]1022801号

山东西亚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09284922XC

法定代表人:王涛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

2020年2月2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销售发票及销货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9项的要求,你单位“初犯,且及时改正”的违法情节,符合 “一般”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9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