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环罚字[2019]2082902号山东山田新材科研有限公司 | ||||||||||||||||||||||||
2019-12-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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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沭环罚字[2019]2082902号 山东山田新材科研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713295926215716 地址:临沭县泰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龚志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山东山田新材科研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片(100MW)太阳能多晶硅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复印件、临沭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山东山田新材科研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片(100MW)太阳能多晶硅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沭环批[2019]16号)复印件、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买卖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沭环罚告字[2019]20829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沭环听告字[2019]2082902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资产价格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项目总投资额为14189351.32元,根据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对已经全部建成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能够证明项目实际投资额与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根据该建设项目实际全部投资额认定总投资额。”审查认定你(单位) 年产5000万片(100MW)太阳能多晶硅片项目总投资额为14189351.32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你(单位)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违法情节,符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较重”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罚款”。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4189351.32元2%的罚款,即罚款贰拾捌万叁仟柒佰捌拾柒元零叁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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