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环罚字[2019]051411-1号临沭县林鑫金属制品厂 | ||||||||||||||||||||||||
2019-07-0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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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沭环罚字[2019]051411-1号 临沭县林鑫金属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CYK4C7G 地址:临沭县石门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登高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沭环罚告字[2019]05141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沭环听告字[2019]051411-1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你(单位) “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情节,符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一般”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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