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环罚字[2019]050527号临沂市金源化工有限公司 | ||||||||||||||||||||||||
2019-07-02 点击数: | ||||||||||||||||||||||||
|
||||||||||||||||||||||||
|
||||||||||||||||||||||||
临沭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沭环罚字[2019]050527号 临沂市金源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71329798683727P 地址:临沭县郑山街道寨和村 法定代表人:付成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沭环罚告字[2019]0505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沭环听告字[2019]050527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你(单位)“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的违法情节,符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较重”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18日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