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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环罚字[2019]031502号宋祥信
2019-07-02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19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19-07-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环罚字[2019]031502号宋祥信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197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19-07-02

临沭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沭环罚字[2019]031502号

宋祥信:

公民身份号码:37**************75

地址:山东省临沭县大兴镇宋涝枝东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沭环罚告字[2019]0315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沭环听告字[2019]031502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于5月17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6月1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议,你(单位)辩称不知道也无需知道所运输的货物名称,更无法辨认是否系固体废物;从事货物道路运输是合法经营,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当,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当事人没有实施影响环境的主观故意,行为没有对环境造成影响,作出的行政处罚额较重,请求减轻或者免除。 我局认为, 你(单位)承接货运业务的网络配货平台上显示货物信息为地毯厂边角料(调查询问笔录为证),应当判断出运送的货物为固体废物,运送过程中不仅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还应当遵守固体废物转运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你(单位)违法转运固体废物的行为,实际已造成固体废物违法排放的后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已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单位)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意见,不能减轻或者消除环境违法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你(单位) “初犯”的违法情节,符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一般”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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