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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环罚字[2019]12号山东富尔康肥业有限公司
2019-05-10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175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19-05-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环罚字[2019]12号山东富尔康肥业有限公司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175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19-05-10

临沭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沭环罚字[2019]12号

山东富尔康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683202970N

地址:临沭县石门开发区芙蓉路9号(临沭县石门镇前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芳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沭环罚告字[2019]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沭环听告字[2019] 1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初犯”的违法情节,符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一般”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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