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环罚字[2019]9号临沭县绿园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 ||||||||||||||||||||||||
2019-01-2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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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沭环罚字[2019]9号 临沭县绿园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61416516A 地址:临沭县临沭街道益民居 法定代表人:杨大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沭环罚告字[2018]1029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沭环听告字[2018]102922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你(单位)“初犯”的违法情节,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一般”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局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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