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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环罚字[2018]13061102号临沂兴大铸业有限公司
2018-07-26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15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18-07-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环罚字[2018]13061102号临沂兴大铸业有限公司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150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18-07-26

临沭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沭环罚字[2018]13061102号

临沂兴大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DDJGT6P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大兴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金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沭环罚告字[2018]130611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初犯,且及时改正”的违法情节,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一般”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2、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者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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