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环罚字[2018]4090713号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 | ||||||||||||||||||||||||
2018-10-26 点击数: | ||||||||||||||||||||||||
|
||||||||||||||||||||||||
|
||||||||||||||||||||||||
临沭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沭环罚字[2018]4090713号 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71329730657469Q 地址:临沭县城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会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硫化钡渣无害化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环境监测制度的要求复印件、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硫化钡渣无害化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临环发[2013]6号)复印件、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硫化钡渣无害化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试生产申请的批复》(临环函[2013]383号)复印件、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硫化钡渣无害化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临环验[2015]26号)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沭环罚告字[2018]40907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沭环听告字[2018]4090713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你(单位)“未监测”的违法情节,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严重”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2、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15日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