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环罚字[2018]110622号临沭金明寓医院 | ||||||||||||||||||||||||
2018-11-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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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沭环罚字[2018]110622号 临沭金明寓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329MJE8454387 地址:临沭县冠山路瑜景苑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闵彬彬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临沭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山东伟业棉油集团有限公司临沭金明寓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沭环批[2018]32号)复印件、收入说明及明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沭环罚告字[2018]1106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沭环听告字[2018]110622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你(单位)“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违法情节,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较重”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捌仟陆佰柒拾陆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个月内改正。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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