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环罚字[2018]090523号临沂瑞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
2018-10-26 点击数: | ||||||||||||||||||||||||
|
||||||||||||||||||||||||
|
||||||||||||||||||||||||
临沭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沭环罚字[2018]090523号 临沂瑞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54368405K 地址:临沭县化工南路 法定代表人:庞学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沭环罚告字[2018]0905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沭环听告字[2018]090523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你(单位)“初犯”的违法情节,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一般”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2、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15日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