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简体 繁体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数据开放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环境监督检查>>正文
沭环罚字[2018]082521号临沭县优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018-09-28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10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18-09-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环罚字[2018]082521号临沭县优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109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18-09-28

临沭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沭环罚字[2018]082521号

临沭县优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DB9MX90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南古新街

法定代表人:曹守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环评文件部分章节及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沭环罚告字[2018]0825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年内初犯”的违法情节,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一般”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5日内改正。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17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