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环罚字[2018]080311号临沂临庆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2018-09-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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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沭环罚字[2018]080311号 临沂临庆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71329MA3M18PY76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临沭街道工业大道康田化肥东邻 法定代表人:李景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光大国际临沭环保能源发电项目炉渣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光大国际临沭环保能源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固废章节复印件、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光大国际临沭环保能源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临环发[2016]181号)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沭环罚告字[2018]0803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沭环听告字[2018]080311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你(单位)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违法情节,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较重”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的罚款,罚款陆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2、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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