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环罚字[2018]080212号王通 | ||||||||||||||||||||||||
2018-09-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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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沭环罚字[2018]080212号 王通: 公民身份号码:37**************13 地址:山东省临沭县大兴镇山西头村6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8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沭环罚告字[2018]0802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18年9月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沭环听告字[2018]080212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8年9月4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9月30日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单位)提出“养殖场建设于2016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开始于2017年1月份。”和“处罚壹万元额度过高”等意见,我局认为,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鲁环函[2015]863号),我省实际已于2016年1月起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承诺备案制度,且你(单位)建成使用后,一直未进行备案,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对你(单位)处罚金额壹万元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2万元以下罚款”范围内。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你(单位)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措施并投入生产”的违法情节,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一般”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2、责令立即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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