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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环罚字[2018]070422号临沭县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8-08-24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09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发布日期  2018-08-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环罚字[2018]070422号临沭县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索引号: linshuxianhjbhj/2021-0000098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临沭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18-08-24

临沭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沭环罚字[2018]070422号

临沭县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348874198W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青云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臧传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7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关于临沭县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二甲基稀酰胺蒸馏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沭青云环批[2014]13号)、关于临沭县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二甲基稀酰胺蒸馏加工项目验收申请的批复(沭青云环验[2016]1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沭环罚告字[2018]0704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 “年内初犯”的违法情节,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一般”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标准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18年8月4日前改正。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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