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文字解读 | ||||||||||||||||||||||||
2023-02-1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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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我委结合国家相关最新政策规定等,对2017年印发的《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鲁卫发〔2017〕2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以下简称2023版《规程》)。 一、工作背景 2017年,我委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以下简称2017版《规程》),指导各级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严格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先后印发了《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等文件,调整了部分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政策。我委综合国家最新文件要求,对2017版《规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23版《规程》。 二、主要内容 2023版《规程》分为设置审批、登记、校验、备案项目登记以及规范管理的工作要求5大部分。 (一)设置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负责的受理范围进行修订,对办理程序、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审核要点进行明确。 (二)登记。包括受理范围、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停业、备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各级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作了调整,如取消相关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准书、验资证明等。同时增加公立医院主院区、分院区登记等相关规定内容。 (三)校验。包括有效期内校验、有效期满延续注册。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和审批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医疗机构校验前应征求意见建议,校验后应及时通报校验信息。备案由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实施,各市要明确承担辖区内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 (四)备案项目登记。包括健康体检及外出体检备案、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备案、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备案、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备案。相比2017版《规程》,增加诊所备案工作的相关内容,增加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备案的相关内容,对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内容进行修订。 (五)工作要求。要求各级各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六)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3月2日至2028年3月1日。 (七)附件内容。为医疗机构提供各类申请表格样表,可以通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自行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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