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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教体局关于修订《临沭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1-05-21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jytyj/2021-0000085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21-05-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教体局关于修订《临沭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linshuxianjytyj/2021-0000085
发布机构: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公开目录: 招生政策
发布日期: 2021-05-21

各镇街中心校、县直各学校、苍马山风景区教管办、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使学籍管理工作更

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

规定(试行)》、《临沂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现将修订后的《临沭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10日

临沭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临沂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临沭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普通中小学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省教育厅建立全省统一使用的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系统,对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实行统筹管理。高中学生学籍日常管理以市教育局为主(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以省教育厅为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日常管理以县区教体局为主。

各镇街中心校、中小学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每月下旬向县教体局基教科报送学生变动情况。学籍管理人员要求业务素质高,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低于6周岁的不予注册学籍。驻城小学原则上只招收驻城户口或符合驻城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驻城初中原则上只招收驻城小学符合驻城就读条件的六年级毕业生。

高中新生须符合高中招生三限政策的要求,方可注册高中学籍。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第七条学校要按照县教体局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县教体局审核、备案。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不予注册学籍。1、伪造证件。2、其他学校在籍学生。3、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4、违规招生的。5、超出学籍注册时限等。

第三章转学

第八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凡班额过大(小学超45人、初中超50人、高中超56人)的学校或班级,不得接收转入学生。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本镇街内不准转学。

驻城学校学生在驻城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准转学,如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需就近学习,必须凭房产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方可转学。

第九条高中学生转学

在本市内跨县区转学,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持学生本人当地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或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等材料,到转出学校打印转学证,由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再到转入学校盖章,同时由转入学校向平台提交转入申请后,再持转入学校盖章的转学证回执到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向平台提交转出申请。

本省内跨市转学,学生持本人当地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或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到转出学校打印转学证,由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加盖公章。转入学校接到盖章的转学证后可向平台提交转入申请。转出学校接到盖章的回执后,向平台提交转出申请。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学生持接收学校同意证明信(必须由学校、所属主管县区教育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和复印件,持学生本人当地身份证(或本地户口簿、户籍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级或市级(部分)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学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转出学校同意转出证明信或转学证原件(必须由学校、所属主管县区教育局签字并加盖公章)和复印件。转入地接收学校、学校主管教育局(必须使用带单位名称的红头文件信签纸)同意接收证明信原件和复印件。转入地当地学生本人身份证(或当地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由学生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签名确认办理手续,经市教育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保留复印件,盖章同意办理转出手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需要到省教育厅打印。由学生监护人持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到山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签名确认办理转出手续。不转学籍到省外报考的,出具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证明,并由家长提交保留学籍申请,加盖学校公章,到省里办理相关手续(每周三、周五受理)。

学生一旦转出,学籍即刻注销,省、市教育部门不再负责高中毕业证发放、高考报名等一系列事宜。

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

在本县区内转学:须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到转出学校打印转学证加盖学校公章和学籍章,同时转出学校向平台提交转出申请,由学生监护人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在转学证上加盖学校公章和学籍章并向平台提交转入申请,最后由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持转学证和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原件到县教体局基础教育科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镇街中小学、民办学校、外县学生转县直学校就读:为缓解县城学校入学压力,根据就近、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除有正式学籍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本人具有县城户口。

2、父母在县城有住房且有房管局办理的房产证和家庭户口簿。

3、对外来投资经商者子女入学就读,按县委、县府有关政策办理手续。

转学程序参照本县区内转学步骤执行。

由本县向外省(市、区)转学:学生监护人必须持转入地接收学校、学校主管教育局(必须使用带单位名称的红头文件信签纸)同意接收证明信原件到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由转出学校打印转学证盖学校公章和学籍章,并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持转学证和证明信原件到本县区教育局盖章。转出学校接到盖章的转学证回执后,再向平台提交转出申请。

由外省(市、区)向本县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转出学校同意转出证明信(必须使用带单位名称的红头文件信签纸)或转学证原件(必须由学校、所属主管县区教育局签字并加盖公章)和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学校在转学证上加盖公章和学籍章同时向平台提出转入申请,由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持转学证和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原件到县教体局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相关手续。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连续缺课天数累计超过三个月仍不能上学的),可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初中学生第三学年一般不准休学。

学生因病如需长期治疗,必须符合下列相应条件,经学校审查同意,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1、小学学生必须具有镇街以上医疗(含镇街级)证明、病历和1000元药费单据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材料;

2、初中学生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医疗(含县级)证明、病历和1000元药费单据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材料;

3、高中学生必须具有市级以上医疗(含市级)证明、病历和1000元药费单据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材料。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天数累计超过三个月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证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县教体局核准后准予休学。

第十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十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十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十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高中学生主动退学需提交申请,并由学生或家长本人签字确认后,学校才可向平台提交申请。

十八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九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需附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二十条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肆业

第二十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

第二十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二十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肆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肆业证书。

第七章学生处分

第二十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学籍信息与规范

第二十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十八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二十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各学段已经注册学籍,又重新注册学籍,造成不同年级或不同学校存在重复学籍的,一旦查出,将取消该生本学段所有学籍。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县教体局将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临沭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沭教基字[2011]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本《规定》由临沭县教体局基础教育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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