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 ||||||||||||||||||||||||
2020-05-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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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县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临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临政发[2005]58号)、《关于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补充规定》(临政办字[2008]140号)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县离休人员医疗费筹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医疗费单独筹资、单独管理,专项用于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2020年度筹资标准为52712元/人。 三、县财政对县直全额拨款单位应缴纳的离休人员医疗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县属困难企业补助39534元/人。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费通过县税务局缴费,企业离休人员通过县医保局缴费。 此筹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执行。 业务咨询电话:县医保局6212969 县税务局6209560 中共临沭县委老干部局 临沭县医疗保障局 临沭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沭县税务局 2020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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