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2020-02-2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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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19]87号文件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临医保发[2019]75号)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度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通知》要求,现就抓好我县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两病”与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备案条件严格按照《临沭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鉴定流程》及《关于对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门诊慢性病办理工作开展自查自纠的通知》要求,进行确定备案。“两病”为参加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参保地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断,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两种待遇不得同时享受。已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的参保居民,继续执行现有门诊慢性病政策,不再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二、健全“两病”患者资格确认备案流程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参保地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时,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可携带身份证、接诊医师开具的《“两病”资格确认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化验检查报告单到院内医保办(科)办理。经镇街卫生院医保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办理“两病”资格备案。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科)每月初报送医保资金申请拨付表和上月办理的“两病”患者汇总表到医保局相关业务科室。 三、加强“两病”患者用药保障 “两病”患者可选定1家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家县级医疗机构作为享受待遇的定点医疗机构。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两病”县级定点医院要保障“两病”患者门诊降压或降糖药物供应,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特别是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保障规定的100%报销的治疗高血压、糖尿病药物供应充足。 四、加快信息系统改造工作 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两病”县级定点医院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院内信息系统改造工作,亲自部署安排,加快工作进度,在2月底前完成系统改造,确保“两病”患者能够及时享受待遇,把惠民实事办好,切实提高参保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县医保局将实行周调度制度,每周四前将工作进度报居民医保科,推进不力的将适时通报。 联系科室:居民医保科联系电话:0539-6212166 附件 临沭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资格确认备案申请表.docx 临沭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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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 临沭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资格确认.docx】 附件【附件 临沭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资格确认备案申请表.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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