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手册 | ||||||||||||||||||||||||
2021-09-2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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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缴费部分 1、为什么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能够依法从政府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参加养老保险,既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公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同时,国家发展养老保险事业,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是依法应尽的义务。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为什么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政策支持,如参保职工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保障基本生活待遇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参保企业符合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条件时,可以按规定申领稳岗返还;企业在职职工符合参保缴费年限要求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以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3、参加工伤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答:工伤事故无情,工伤保险有爱。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是广大职工应有的权益保障。工伤保险能够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重伤的职工提供长期、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能够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参保缴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其中在网上办理参保登记的,需经过实名认证并选择户籍地或就业地;在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参保登记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也可委托办理(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报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移动办税平台、自助服务系统、银行柜台、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服务窗口或代扣的方式按月、按季或按年申报缴费。 6、灵活就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缴费基数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统筹基金。具体缴费方式,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国家规定,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于自愿暂缓缴费的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7、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目前山东省执行的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4月30日。 8、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统筹地区依据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拟订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并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住建、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9、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定及用途? 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职工设立的,用于记录参保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计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是在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之一。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记账利率等相关政策与企业职工相同。 10、个人如何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居民可通过登陆各市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居保经办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人社部发〔2019〕84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11、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户籍所在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鲁政发〔2013〕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12、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吗?如何办理补缴?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政策,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等规定执行。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国家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除因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造成的特殊情况外,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办理一次性补缴。 13、建立企业年金条件和程序,年金待遇如何领取? 答: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由企业与受托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有两条: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是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具体工作流程:第一步是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制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第二步由企业将企业年金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中,省属企业的和总部设在我省的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三步,企业年金方案生效后,由企业按规定确定受托人,按方案启动年金。企业年金待遇的领取方式非常灵活,职工达到领取条件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二、待遇计发部分 1、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但对于女职工,在实际工作中还应依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其岗位变化情况,具体确定退休年龄。企业应及时将女职工岗位变动情况报参保地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企业在申报女职工退休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岗位确定依据,人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职工档案核准退休。 2、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的规定?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 答:根据国家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国家确定的计发基数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的过渡性养老金。根据上述办法参保人员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退休年龄等因素对养老待遇均有影响,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晚退多得。 4、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人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主要给予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我省现行标准是:1、丧葬补助费,每人1000元;2、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根据企业所在地每人每月为430元至530元不等,具体按《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56号)执行。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政策,待国家统一政策出台后,我省将贯彻落实。 6、养老保险中断缴费能领养老保险待遇吗?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论缴费有多少次中断,只要累加起来的缴费年限超过15年,都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直接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也就是说在同等条件下,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 7、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鲁政发〔2013〕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8、参保居民如何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答:参保人在到达60周岁或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当月,可以通过各市的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也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居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人社部发[2019]84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9、在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采取什么样的认证方式? 答: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会通知大数据认证覆盖不到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人社部“掌上12333”APP或者参保地社保机构的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远程自助方式进行认证,或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 10、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1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答:《社会保险法》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如下:(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三)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目前,失业保险金已实现互联网申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电子社保卡申领。 13、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1)申请主体与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2)申请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3)办理流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 26 —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4、1-10级工伤职工可享受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本人36个月、30个月— 27 —20个月,16个月,12个月,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规定递减。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标准为90%,85%,80%,75%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5、工亡职工可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1年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76680元。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发放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转移接续部分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办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前提条件是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已办理减员手续并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2)办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流程是什么?答:一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网办或窗口);二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信息是否符合转入条件,若符合,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三是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划转基金;四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基金。(3)参保人在办理转移接续时,是否还需要返回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答:不需要开具凭证,按国家规定,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已取消。(4)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需要转移基金?答:企业与机关养老保险因属于不同的养老险种,办理跨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要转移基金。(5)在同一参保地,既有企业养老保险又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需要办理转移?答:同一参保地仍需要办理跨制度转移。(6)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哪些特殊情况下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答:对于2016年10月后一次性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超3年的,需要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7)企业临时账户能否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账户?答:企业临时账户可以转移至机关,流程与企业转机关相同。(8)灵活就业人员考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办理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答:可以办理。转移后,其灵活就业期间缴纳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答:参保人员直接向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提出归集申请,并提供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区(户籍地)名称,不再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的具体信息由归集地社保机构通过部转移系统查询获取。归集地社保机构完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手续后,判断参保人员是否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向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制度衔接联系函,两地协同办理后续衔接手续;对不符合条件,且申请人放弃延长缴费,同意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归集地社保机构直接向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 3、职工养老保险临时账户能否办理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账户? 答: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临时账户需要先归集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决定如何转移。 4、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办理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按规定办理转。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省内跨市)是否需要转移接续,如何衔接? (1)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如何办理?答:途径有两条,一是网上申请,对于跨省转移的,可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掌上12333手机APP申请办理;二是前往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2)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如何办理?答:对于省内转移的,可登陆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网办系统申请。或前往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3)为什么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一定要通过网上申请?答:跨省转移通过网上申请的,人社部平台还有信息校验功能,可保证参保人信息提报的准确性。(4)跨省转移企业养老保险关系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答:跨省转移的,一是参保人要注意自己是否是临时账户,对于临时账户不应办理转入,而应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将保险转移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二是对于一次补缴超三年的,需要提供相关材料。(5)新的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流程有哪几个优点?答:一是全程网办,全程网上申请;二是压缩时限至15个工作日;三是便捷流程,参保人不再需要前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6)在省内多地参保的,如何办理跨省转移?答:省内多地参保地的,申请跨省转移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多地分别向转入地进行跨省网上申请。二是先将省内保险进行归集至一地,再由归集地社保转移跨省转移。 6、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省内转接的便捷服务有哪些? (1)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是否需要办理转移?答:对于在职职工,若职工不是办理退休手续可不必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待职工确定待遇领取地后,由负责办理退休的社保部门负责将职工在其他地区缴费的社保进行归集即可。(2)申请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有哪些途径?答:途径有两个:一是网上办理,各市均开通个人网办系统;二是前往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3)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哪些新的突破?答:我省企业养老保险于2020年7月启用新的经办流程,新的流程一是便捷转移流程,取消了参保凭证;二是支持企业养老保险省内转移全程网办;三是将办理时限从原来的45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大大提高经办效率。 7、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如何衔接? (1)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条件是什么?答:职业年金转移到企业年金前,一是需要确保职业年金账户全部为实账缴费,如果账户存在虚账情形,需要原单位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业年金记实业务;二是如果存在2014年10月之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经历,需要原单位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业年金补记业务。记实和补记资金缴纳后,即可办理转移。(2)参保人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在满足转移条件下,企业年金如何转移至职业年金?答:企业年金转移至职业年金流程为:首先,由参保人向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企业年金转入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原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年金受托人名称;随后,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业务,开具《联系函》;然后,参保人携带《联系函》,向原企业提出企业年金转出申请,并由企业开具《信息表》;最后,参保人将《信息表》交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基金到账后,完成接续。(3)参保人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满足转移条件下,职业年金如何转移至企业年金?答:职业年金转移至企业年金流程为:首先,由参保人向现企业提出职业年金转入申请,企业受理业务后,开具《联系函》;随后,参保人携带《联系函》,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职业年金转出申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将联系函信息上传至省社保中心,由省社保中心按月生成《信息表》,将《信息表》邮寄至企业并转移基金;最后,企业确认基金到账后,完成接续。 四、经办服务方面 1、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如何方便查询、渠道有哪些?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权益如何查询?答: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爱山东”APP-社保查询功能,查询本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权益。(2)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如何查询?答: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爱山东”APP-社保查询或“山东一网通办”微信小程序-社保服务功能,查询本人职业年金权益。 2、社会保障卡的功能? 答:社保卡有六大基本功能:(1)电子凭证功能,持卡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等人社业务。(2)信息记录凭证功能,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就业、参保、就医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关键信息。(3)查询功能,通过自助服务一体机、12333电话咨询或其它渠道,持卡人可以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权益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 3、社会保障卡的补换卡的渠道、流程? 答:(1)线下补换卡: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即时补换卡业务。(2)线上补换卡渠道可咨询各市12333(济南、枣庄、潍坊12345)服务电话。 4、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 答:参保人忘记密码或者多次输错密码导致密码锁定时,可办理密码重置。参保人可以持身份证和社保卡(代办的需同时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前往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5、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业务? 答:可登陆省政府官方网站(搜索“社保卡挂失”),或通过社保卡服务网点等进行临时挂失。 五、法律责任部分 1、用人单位不参保缴费,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任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其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答: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提供初步证明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应材料,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查明劳动关系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3、对于欺诈骗保行为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金、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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