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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残联:市残联 市卫健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临沂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
2021-03-05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cl/2021-000001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残联  发布日期  2021-03-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残联:市残联 市卫健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临沂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
索引号: linshuxiancl/2021-0000012
发布机构: 临沭县残联
公开目录: 认定条件及申请范围
发布日期: 2021-03-05

各县区残联、卫生健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财政金融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现将《临沂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维护残疾人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 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 据。

加载残疾人证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和残疾人证电子证照在山 东省内同残疾人证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效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残联等部门(单位)共同拓展其线上线下场景应用。

第三条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 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 )(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四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按照残疾标 准评定核发的原则。

凡具有本市户口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 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五条残疾人证管理工作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 推进“一链办理”,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群众满意度。

第六条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 县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 工作。

市、县(区)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成立本级残疾评定专家 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开展残疾评定医师培训和业 务交流。

第七条县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资质能力 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共同确定本县(区)残疾评定医院或者 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负责残疾评定工作,并经市残 联报省残联备案。

指定机构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 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残疾评定医师,每类残疾评定医师不少于2人。

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建立残疾评定指定机构目录和医师 (专家)信息库。

第八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和核发管理等 工作,具体负责协调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从本地或异地抽调经省 备案的指定机构,开展残疾评定、残疾人证定期核查、到期残 疾评定、残疾人证违规持证清理、残联系统工作人员及亲属持 证备案等工作。乡镇(街道)残联可受县级残联委托,开展残 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有条件的县(区)可推动将残 疾人证申领纳入村(社区)便民服务帮办事项。

第九条办理残疾人证免收工本费和残疾评定费。县(区)

财政局按照每位残疾人20元残疾评定费和5元工作经费的标准 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 际适当提高预算标准。其中,因残疾评定产生的挂号、残疾评 定、检查等费用从残疾评定费中列支;上门办证、残疾人证印 制、邮寄等费用从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或者乡镇(街道) 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 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和法定监护人在同 一户口本的无需提供)。

第十一条 县级残联或者乡镇(街道)残联接到申请后, 核对申请人身份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受理人在评定表照片上加盖 公章或残疾人证办证专用章,将申请人信息录入中国残疾人服 务平台残疾人证系统(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系统),并告知申请 人残疾评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申请主体资格;

(二)不同意对残疾评定结论进行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 人的除外);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章 残疾评定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按时参加残疾评定。因病因伤造成功 能障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原则上应在康复期满1年后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 病历资料。

未成年人及智力、精神类申请人在残疾评定时应由监护人 陪同。

第十四条指定机构对申请人身份核实无误后,应按照残 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等级评定结论,完整填写评定表 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评定表中写明评定意 见并注明“不符合残疾标准”字样。

申请人在残疾评定中不予配合或者故意作假的,应进行必 要的医学辅助检查。

第十五条对生活不能自理且行动不便、无法到指定机构 进行残疾评定的,县级残联可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协调指定机构, 定期组织上门残疾评定。其中,各县区(除市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外)上门残疾评定频次原则上每年度不少于2次,有条件 的县区可以适当增加上门残疾评定频次;上门残疾评定人数原 则上不少于3人(残联工作人员、评定医师、基层干部或者家 庭签约医生)。

第十六条省内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 人可向经常居住地残联申请异地残疾评定,户口所在地残联收 到残疾评定相关材料后,根据残疾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

第十七条申请人对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且理由充分的, 可在得知结论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申 请重新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在得知重新评定结论十个工作日 内向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 会组织重新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可向批准残联申 请重新评定。申请同残疾类别重新评定的,原则上应与上一次 残疾评定间隔一年以上。

第四章 审核与发放

第十九条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和残疾评 定结论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县级残联予以批准,按照 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

残疾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办理残疾人证,并 通过原受理渠道告知申请人,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为优化办证流程,缩短办证时限,按照政务 服务“容缺办理”原则,临沂市对残疾人证公示环节进行后置, 实行“先审核后公示”制度。

残疾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的村 (社区)或县级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 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要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 毕,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分别给予注销、调整或保留原评定结 论。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证办理从残疾评定到批准核发,一般 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通过优化流程、缩短 时限,实现残疾人证“立等可取”。

第二十三条县级残联通过原受理渠道或者邮递等便捷方 式,将残疾人证发放至申请人。通过邮递方式送达的,不得向 申请人收取邮递费。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距有效期满三个月内, 持证人应向批准残联申请换证,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残疾 人证有效期满未更换的,批准残联应在期满当月告知持证人; 逾期仍未更换的,批准残联应于次月在残疾人证系统中将其标 注为冻结状态。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 准残联换领。

第二十六条残疾人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报告批准残 联,并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求,在签署《残疾人证 丢失个人承诺书》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可向 批准残联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的予以变更。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 移手续。省内跨县(市、区)迁移户口的,可凭残疾人证、居 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向迁入地或者迁出地县级残联申请残 疾人证迁移。跨省迁移户口的,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 疾人证迁移证明。

迁出地残联应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等档案材料移交迁 入地残联,同时留存复印件备查。迁入地县级残联对原残疾评 定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评定。

户口迁移后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批准残联可于 户口迁移次月在残疾人证系统中将其残疾人证标注为冻结状 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的,批准残联应及时办理残疾 人证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监护人、亲属或者所在村(社区)应在一个月内,持有效身份 证件和死亡证明材料申报注销残疾人证;县级残联也可根据与 有关部门交换的相关数据,经核实后予以注销;

(二)持证人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经残疾评定不再符合残 疾标准的;

(三)持证人本人或者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 的监护人申请注销残疾人证的;

(四)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批准残联要求进行重新 评定超过六个月的;

(五)残疾人证被冻结超过六个月的;

(六)其他应注销的情形。

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条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批准残联应结合 入户调查、走访探视、到期换证、“两项补贴”申领、保险代 缴等工作,建立以残疾人“两项补贴”受惠群体为主,以实名 举报为辅的残疾人证审验核查机制,原则上每年各县区动态核 查比例不低于残疾人数据库总人数的0.5%。

持证人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 属于上级残联专项整治范围的,被实名举报的,或者存在办理 程序不规范、档案资料不完整等情形的,批准残联可要求持证 人重新评定,并根据评定结论注销或者重新核发残疾人证。

第三一条县级残联应加强和规范残疾人证档案管理, 对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及残疾人证管理中形成的文书材 料,实行“一人一档”管理,长期保存,并逐步实现电子化管 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山东省 残疾人服务网或者“爱山东”APP、“齐鲁助残通”APP等,自 行提交新办证、变更、挂失、残损换新、迁移、注销等服务申 请,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或者乡镇(街道)残联应及时予以受 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网上预约”“一网通办”等,提高 残疾人证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办证工作 人员、残疾评定医师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一)建立残联系统工作人员和亲属持有残疾人证备案机制。 各级残联要抓好工作人员及亲属持有残疾人证备案制度的落实 工作,负责做好办证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办证工作人员应恪 守“人道、廉洁”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办证纪律,对因制作、 核发、查验残疾人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 防泄漏责任。

(二)加强指定机构和残疾评定医师管理。各级卫生健康 部门要加强对残疾评定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做好指定机构和 残疾评定医师队伍的管理工作。指定机构应将残疾评定纳入日 常业务管理范围。评定医师应恪守医德医风,客观、公正、规 范地进行残疾评定。

(三)在残疾人证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省、市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 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残联应向社会公开残疾人证申领政策、办理程序、服 务时限和监督电话。

第三十五条残疾人证管理工作实行审批责任制和终身负 责制。在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 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 不得转借他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未 尽事宜,按原规定办理,如有与原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此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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