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残联:《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 | ||||||||||||||||||||||||||||||||||||||||||||||||||||||||||||||||||||||||||||||||||||||||||||||||||||||||
2021-10-0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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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8)妇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中国 康复研究中心、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北京大学第一附属 医院、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新民、张宗久、叶奇、赵家良、孙喜斌、李胜利、丁伯坦、徐本明、田宝、黄悦勤、 董问天、张致祥、杨虹、贾亚玲、韩纪斌、邱卓英等。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本标准适用于残疾人的信息、统计、管理、服务和保障等社会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1.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 第3部分:健康状况代码 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U (WHO-DAS H) (WHO Disability Assessment Schedule H )注:可从下面网址获得:<http:〃www, who. int/classifications/icf/whodasii/en/)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残疾disability 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 3.2 残疾人disabled person 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3.3 最佳矫正视力best corrected visual acuity BCVA 以最适当镜片进行屈光轿正后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 3.4 平均听力损失average hearing loss 500Hz J 000 Hz.2 000 Hz和4 000 Hz四个频率点纯音气导听力损失分贝数的平均值。 3.5 听力障碍dysaudia 听觉系统中的感音、传音以及听觉中枢发生器质性或功能性异常,而导致听力出现不同程度的 减退。 3.6 失语aphasia 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3.7 运动性构音障碍dysarthria 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滑等。 3.8 IS质性构音障碍organic anarthria 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导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 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和发音不清等。 3.9 发声障碍voice disorder 呼吸及喉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和声音嘶哑等。 3.10 儿童盲语发育迟滞childhood dylayed speech development 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 清等, 3.11 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speech disorder caused by dysaudia 听力障碍导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不能通过听觉言语进行交流。 3.12 口 吃stuttering 言语的流畅性障碍。主要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 化等。 3, 13 语音清晰度phonetic intelligibility 口语中语音、字、词的发音清晰和准确度。 3.14 言语表达能力ability of expression in speech 言语表达过程中,正确使用词汇、语句和语法的能力° 3.15 发育商development quotient;DQ 衡量婴幼儿智能发展水平的指标。 3.16 智商intelligence quotient;IQ 智力商教 衡量个体智力发展水平的指标。 3.17 适应行为adaptive behavior;AB 个体实现人们期待的与其年龄和文化群体相适应的个人独立与社会职责的程度或效果。 4残疾分类 4.1分类原则 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4.2视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 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2 4.3听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 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4.4言语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 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 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3岁以下不定残。 4.5肢体残疾 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 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參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a)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b)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c)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4.6智力残疾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 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 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4.7精神残疾 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 参与。 4.8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 残疾。 5残疾分级 5.1分级原则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 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5.2视力残疾分级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残疾 3 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 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者,不论其视力如何 均属于盲。视力残疾分级见表L 表1视力残疾分级
5.3听力残疾分级 5.3.1听力残疾分级原则 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 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5. 3.2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 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5. 3.3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 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5.3.4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 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3.5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 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5.4言语残疾分级 5.4.1言语残疾分级原则 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 等因素分级. 5. 4.2言语残疾一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或等于1。%,言语 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5. 4.3言语残疾二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5. 4.4言语残疾三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 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4.5言语残疾四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 度在46 %〜6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 度障碍。 5.5肢体残疾分级 5. 5.1肢体残疾分级原则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配戴假肢、矫形器及其他辅助器具).肢 体部位说明如下: a)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b)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c)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d)全下肢:包括髄关节、半骨盆; e)大腿:韻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髄关节,含膝关节; D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 g)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h)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5.5.2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四肢摊: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蹈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5. 5.3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双大腿缺失; d)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蹈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5.5.4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双小腿缺失; b)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跑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5. 5.5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单小腿缺失; b)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或等于50 mm; c)脊柱强(僵)直; d)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或侧凸大于45°; e)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单手拇指全缺失; g)单足蹭跖关节以上缺失; h)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侏儒症(身髙小于或等于1 300mm的成年人); P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k)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5.6智力残疾分级 按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 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当两 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WHO-DASD分值反映的是18岁及以上各级智力残疾的活 动与参与情况。智力残疾分级见表2。 表2智力残疚分级
5.7精神残疾分级 5.7.1精神残疾分级原则 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WHO-DAS U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 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 5. 7.2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D值大于或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 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 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5. 7.3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H值在106分〜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 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 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5. 7.4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H值在96分〜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 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 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 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表3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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