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临沭县医疗救助标准 | ||||||||||||||||||||||||
2020-04-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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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救助对象救助对象范围与救助方式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指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2、苯丙酮尿酸症患者∶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临沂市户籍,在苯丙酮尿酸症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凭处方购买特殊治疗食品的患者。 (二)医疗救助方式 1、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区人民政府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持证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代缴。 2、门诊医疗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和听力、视力、肢体、言语障碍等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门诊救助,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为100%、其他重点救助对象为70%。门诊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合并计算,最高限额为1万元。 3、住院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特困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救助比例为70%,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低保对象、贫困人口为70%。年度最高限额为1万元。 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特困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重特大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贫困人口剩余单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1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0%的比例救助,1-3万元(含)按30%的比例救助,3-5万元(含)按40%的比例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 5、重特大疾病再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五重保障”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 6、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医疗救助。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在定点医疗救治医院(市内为市妇幼保健院)购买所需的特殊治疗食品费用纳入医疗救助,对18周岁及以下患者的医疗救助比例按不低于75%、年度最高限额1.5万元;18岁及以上患者的医疗救助比例按70%、年度最高限额1.2万元。 7、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由县区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救助标准,并报市级备案。 8、做好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的衔接。根据基本医保单病种付费、定额报销等政策,对重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按基本医保报销金额的50%且不超过政策范围内总金额的原则进行救助。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与救助方式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1.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在我县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重病患者; (二)医疗救助方式 住院救助标准: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起付线为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万元,医疗救助比例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3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救助标准为1万元。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患有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救助,扣除单位和社会捐赠后,对救助对象个人剩余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再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累计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1万元。 (三)医疗救助方式 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属于镇(街道)管理的按照个人申请→镇(街道)审核公示→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属于单位管理的按照个人申请→业务主管局审核公示→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凭证;4、当年度医疗保险结算单、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单据及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凭证原件;5、单位或社会捐助情况;6、家庭成员收入证明;7、县民政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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