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数字藏品背后暗藏非法集资骗局 | ||||||||||||||||||||||||
2023-12-0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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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元宇宙”“虚拟货币”……这些“高大上”的概念往往与高科技、极具投资价值等印象绑定。当这些概念叠加上定期以双倍的价格回购、享受平台分红、元宇宙土地优先购买权等专属会员权益,许多人以为找到了一条致富的新赛道,事情果真如此吗? 一、非法集资骗局又现新幌子 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数字藏品的集资诈骗案件。不知情的竞买人在诱导下冲动出资,沦为“击鼓传花”游戏的接盘者。 2022年6月,张某起意并与刘某商议设立“通古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将低价购买或从网络免费下载的图片包装为数字藏品在平台上销售。平台建立后,两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渠道,面向社会公众推广平台上的数字藏品,并虚假承诺只要购买了这些藏品,不仅能定期以双倍的价格回购特定“数字藏品”,还能享受平台分红、元宇宙土地优先购买权等专属会员权益。 不仅如此,经过二人的精心设计,平台还设置了一些特殊的规则,比如,购买多个特定“数字藏品”后还可以合成稀有高阶的“数字藏品”,购买盲盒可以进行积分冲榜,并兑换现金、苹果手机、名酒等礼品。为了提升可信度,张某还向用户开放二级市场进行交易,还自买自卖,虚增交易量及价格,营造交易火爆且有升值空间的假象。 同年9月底,二人见目的达到,为逃避收益承诺和法律责任,张某停止服务器续费,“通古平台”关闭,造成用户无法提现、无法查看“数字藏品”。 据查实,该平台吸收数千名用户资金共计134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41万余元。 二、此类非法集资该如何判定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刘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刘某均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用于弥补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看似是平台和二级市场上的自愿交易,为何张某、刘某被判犯集资诈骗罪?闵行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表示,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集资,一般要从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特征等几个构成要件中逐一解构。 “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法官表示,集资诈骗是以虚构事实的诈骗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占用投资者的投资款项为主观目的,集资后并不用于或不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涉案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后抽逃、转移资金,逃避返还义务的行为,均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犯罪手段翻新需加强防范 当下新型非法集资花样繁复,手段不断翻新,新型骗局更具迷惑性、欺骗性。 法官提醒,投资者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时刻牢记“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警惕以科技创新、绿色产业等为幌子的各种骗局,清醒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不断提高警觉性。在投资前可通过网站等查询相关企业是否经过法定注册,是否具有募集资金的资质,选择正规的理财产品。对打着“高额回报”“快速致富”旗号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一般金融产品的回报率,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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